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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6-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安徽农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及死亡处理程序的规范;所称学生是指在校的各类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都应相互配合,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过程中,特别是入学教育期间、节假日前、毕业前适时进行,适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病、防盗、防骗、防诈、防火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工部(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要加强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学院、直属系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防范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同时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院、直属系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所在院、直属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范围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若属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各学院、直属系应及时向学工部(处)和保卫处反映,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工部(处)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学校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和在校生活过程中,因学校和有关单位工作失误导致死亡、重伤或残废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和在校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照要求行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寻找未果且十个工作日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假期、假日离校期间或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因责任不在本人的学生意外死亡,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丧葬有关规定处理,承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以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慰问金一般在600-800元,从学生特困生补助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医治无效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予以1500元以下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并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后,由学生所在的院、直属系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报告,并负责或协助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工部(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死亡的善后事宜,配合办理丧事,做好死亡学生亲属的慰问事宜。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籍注销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费清退工作。

第三十条 保卫处依据学生死亡的性质,按《师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安徽农业大学学工部、学工处(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