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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校际联合培养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 2017-01-01 浏览次数:

 
安徽农业大学校际联合培养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意见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境内合作对象是与我校有实质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境外合作对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条 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第一导师负责”的方式,并签订联合培养协议(附件1)。第一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导师负责协助第一导师对研究生在论文研究阶段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等,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培养过程分为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研究阶段,其中课程学习原则上在安徽农业大学完成;应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经协商,研究生部分课程学习可在有条件的联合培养单位完成;论文研究主要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
第四条联合培养的学术型研究生,以安徽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科研论文达到以下要求,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论文基本要求:理、工、农、医学类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校内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1SCI收录(JCR分区为Q3以上)或1篇工程类EIJA)收录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1SSCI收录或CSSCI收录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论文基本要求:理、农学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1SCI收录(JCR分区为Q1)或2篇工程类EIJA)收录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1SSCI收录或2CSSCI收录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其他事宜,按安徽农业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6级研究生起施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农业大学       学院校际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处
                                                20161227


相关附件:

  • 附件:安徽农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2016122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