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导师互选的若干规定
(2021年6月18日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导师互选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导师互选原则上遵循导师和研究生意愿,尊重导师和研究生的自由选择权利。
2.学院对学术型、专业型导师互选统筹考虑,鼓励各学位点以研究方向、学科平台、实验室等为基础的团队模式进行导师互选。指导学术型研究生原则上需在研三类及以上项目或上一年度科研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指导专业型研究生需保障充足的科研经费。
3.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具有正高职称的导师每届指导学术型研究生不超过2人,累计指导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奖励指标除外);具有副高职称的导师每届指导学术研究生不超过1人,累计指导研究生不超过2人;具有讲师职称的导师每届累计指导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人。
4.博士研究生导师除在本学位点指导研究生外,可跨一级学科点指导学术型研究生1人,累计指导学术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
5.学院新引进副高及以上人才,首聘期内每年保障分配1名研究生。
6.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追加分配奖励指标:
(1)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每年奖励2名专业型研究生,由平台主任进行分配。
(2)上一年度科研经费超300万元奖励1名专业型研究生,超600万元奖励2名专业型研究生。
(3)自2020年度起,立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奖励1名学术型研究生;立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奖励1名专业型研究生。
(4)同时符合奖励指标条件(1)、(2)、(3)的,不重复计算。
7.与合作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其合作单位必须是学院战略协作单位或者与该单位存在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单位,不得随意将研究生选派到其他单位联合培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资源与环境学院
2021年6月18日